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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有助于在越南成功地注册品牌
(Ngày đăng: 2019-04-16)

若有需要请联系: vinh@bross.vn

翻译成汉语: 露西陈

 

目前在越南已经有五十万商标,在这个背景下,能否在这里成功地注册品牌尤其是新企业确实毫无容易。根据一些不正式的消息,被拒绝保护全部或一部分的品牌越来越增加,在每年四万商标申请书能占30%,其中来自Madrid系统的申请书比例占约20%[1]

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比较丰富,也许是因为智慧财产权第73和第74条的某个法理根据过长、难以形容[2]。总之,注册的商标需要通过两步检验法,就是具有两步的法理标准,具体如下:

  1. 要注册的商标需要具有自分别的能力。商标自分别的能力是必要的法理标准,以确定这个商标是否有商标职能(分别职能)。简单来说,若该商标描绘货物/服务的作用、职能、成分、性质或其他属性就被看为没有商标职能。
  2.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可与别人的权利冲突。冲突检验就是确定第二法理标准是否满足,就是检查已注册的商标与尚未注册的商标的 混淆可能性;

具有10多年为全世界客户提供智慧财产服务的经验,Bross & Partners为您分享9个经验,帮您在越南市场选择并成功地注册您的商标。

1. 最早提交申请书:不管你有没有进行经营活动,也要提交申请书越早越好。犹豫不决或等产品上场才去注册会让你失去注册权,因为越南采用“先申请”规则,像注册网页一样。举个例子:Marvel Characters公司的X—men商标没有登记美化品、洗发水(03组),而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ICP)对同一种产品提交注册X-men商标申请书,引起虽然Marvel 努力使用著名品牌、著作权(人物、形象属于别人的著作权)等各种法理证据但最后还被法院撤掉。[3]

2. 不该用地理名词起名字。应该确定要登记的商标是否用地理名词来起名,因为违犯智慧财产权地73条5款,因此容易被拒绝。具体来说,用地理名词来起名容易让消费者误会或故意欺骗消费者产品的出处。例如:荷兰(Holland),Tara是被拒绝登记的商标,因为是其他国家的名字或外国领土的地名。

3. 不该按象形语言或非拉丁语言起名。[4]

不该按象形语言或非拉丁语言起名,如:泰语、日语、汉语、韩语等。例如:“科琼”是要注册的商标,虽然注册者已经提供拼音版和释义版,“科”是科学,“琼”是精制的玉碧,但是还没有得到批准(按照智慧财产权第74条2款)。若非注册这种商标不可,应该把商标的象形的拼音成为构成商标的一部分,然后才去登记。

4. 不该起只有一两个字母或不能念成词的商标名字。当你想选择由字母构成的商标,要特别注意,除了由于连续使用过程而得到商标职能的有两个字母的商标之外,最少有三个连续的字母才得以公认。例如:A、GS、T&T在简单的字母状态都不能作为有商标职能。

5. 不该用市场上正常使用的商标。

 避免命名由在同一分市场上使用过多的单词和短语组成的品牌,因为一方面难以注册,另一方面它不会为客户产生特殊的印象。 例如,IPLIB和WIPO监测数据显示,在越南第30组食品有近250个含有星形元素(即星星)的注册商标。

6. 注意品牌对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提示或描述。如果您的品牌对产品/服务具有提示性或描述性过高,而因为某种原因您不想更改或取消注册计划(例如符合于您的营销计划),将其与有商标职能的视觉标志结合起来,或在缩短的形式显示它,例如:“Well Yogurt”短语描述酸奶但变成WELLYO时,它就被看为有商标职能。

7. 仔细考虑过长或过复杂的品牌名称。你不应该使用太长或难以发音,难以发音的名称,因为越南消费者大部分只记住简单易读的越南品牌或拉丁品牌。例如:Allergan的治疗神经病药品的品牌是Botox Botulum Toxin A型Purifield,即使它是用3行书写但仍被认为太长,或者Schwarzkopf品牌的化妆品也被认为是难读的。

8. 特别注意带有消极性的名称或在越南语以外的其他语言带有描述货物的性质的名称。不普遍的外语带有描述性的商标由于审定者在测验的时候没有找到拒绝的证据有可能得到批准,但得到批准之后可以取消。例如:Cotto的卫生洁具被取消一份效力,因为cotto在意大利语的意思是燃瓦. 

9. 不要错过口号或标语形式的商标的个别保护要求。商业口号仍然可以是一个好品牌,只要它没有描述性,或与商品/服务的特征有更少的联系。例如:Just Do It,信心之火,扶持越人脚是具有商标功能的商业口号。

Bross & Partners智慧财产法律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常被列为由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P), World Trademark Review (WTR1000), Legal 500 Asia Pacific, AsiaLaw Profiles, Asia Leading Lawyers, Asia IP và Asian Legal Business (ALB)等全球信誉法律组织每年公布的越南年度最强的智慧财产法律公司排榜。Bross & Partners公司经验丰富、专门能力强,能够在越南和外国复杂的智慧财产纠纷包括关于许可协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协议等问题在内帮助顾客。 

若有需要请联系:vinh@bross.vn 或电话号码84-903 287 057Wechat: wxid_56evtn82p2vf22
Skype: vinh.bross


[1] 在越南注册的商标预料包括国家商标资料基础(请看  http://iplib.noip.gov.vn/WebUI/WSearch.php)以及通过Madird系统指定或开发领土到越南的国际注册商标资料()(请看: https://www.wipo.int/madrid/monitor/en/index.jsp ).

[2] 第73条:不符合标志保护条件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标志进行保护:

1。与国旗或国徽相同或令人困惑的相似的标志。

2。与越南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或社会专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记、旗帜、纹章、简称或全名相同或混淆相似的标志,除非获得许可。由这些机构或组织。

三。与越南或外国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名、别名、笔名或形象相同或令人困惑地相似的标志。

4。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相同或混淆相似的标志、检查印章或保证印章,要求不得使用这些标志,除非这些印章已被这些组织注册为认证标志。

5。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质、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或混淆的标志。

第74条:商标的显著性

1。如果商标由一个或多个易于注意和记忆的成分组成,或由多个成分组成,构成易于注意和记忆的组合,并且不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则该商标应被视为独特的。

2。标志属于下列标志之一的,视为不明显:

(a)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罕见语言的文字,但如该标志已被广泛使用和承认为标记,则属例外;

(b)已被许多人广泛和经常使用并为许多人所知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语言的常规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

(c)显示时间、地点及生产方法、货品或服务的类别、数量、质量、性质、成分、用途、价值或其它描述性特征的标志,但如该标志在该标记的注册申请提交前已藉使用而取得显著性,则属例外;

(d)描述商业实体法律地位和商业部门的标志;

(đ)表明货物或者服务地理原产地的标志,但已被广泛使用并被承认为商标或者本法规定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除外;

(e)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的综合商标以外的标志,这些标志是以较早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如适用)为基础的注册申请为基础的,包括根据社会是越南共和国的一员;

(g)与另一人的标志相同或令人困惑地相似的标志,该标志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视情况而定)前已被广泛使用并为类似或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而获得承认;

(h)与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注册的另一人的商标相同或令人困惑地相似的标志,其注册证书已失效不超过5年,但根据第95.1条第(d)款,该失效的原因是该商标未被使用的除外;

(i)与另一人的标记相同或令人费解地相似的标志,而该另一人的标记被承认为驰名商标,并已就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货品或服务而注册,或就不同的货品或服务而注册,但该标记的使用可能影响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商标注册的目的是利用该驰名商标的声誉;

(k)与另一人目前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但该标志的使用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

(l)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的使用可能在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误导消费者;

(m)与受保护的葡萄酒或烈酒地理标志相同、包含、翻译或转录的标志,如果该标志已登记用于并非源自具有该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的葡萄酒和烈酒;

(n)与另一人的工业设计相同或极为不同的标志,而该工业设计是根据一项工业设计的注册申请而受到保护的,而该项工业设计的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期早于该标记的注册申请的日期或优先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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