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检验法》——确定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与作者、作品有关权的行为时,一个重要法理规则已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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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检验法(three-step test)[1]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9条2款,是保护文学及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全面的保护著作权的第一个具有全球性的公约1886年首次通过并多次调整,调整最近的一次是 在1979年。[2]
《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 “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3]
依据该条规定,对作者行使作品复制权的限制与例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4]
第一,复制行为限于某些特殊情况,而且要得以国家法律公认。
第二,复制行为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复制行为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1967年在《伯尔尼公约》调整版里,三步检验法才被采纳,成为第9条2款。三步检验法其实是为了限制作者的独权范围或限制对作品复制版权利的行为的所有权作者之间已经达成一致具有妥协性的规则,从此有利于社会发展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目前三步检验法出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3条[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WCT)[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6条(WPPT)[7]等许多其他公约、协约。
2005年越南严肃地将《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与广播出版者的规定进入越南智慧财产权法,2009年进行调整,其中三步检验法被列为第25条[8],名为《使用已公布的作品不必申请、付润笔和报酬的特殊情况》和第32条[9],名为《使用与作者、作品有关权不必申请、付润笔和报酬的特殊情况》
参加《伯尔尼公约》之前,越南甚至在颁布《越南智慧财产权法》前十年早就将三步检验法进入国家法律。具体来说,该规定还出现在1995年民事法的第760条以及第761条[10],但可惜该规定从未严肃采用,因为审判系统在1995年民事法正在有效力。有个很明确的例子是关于阮广遵与陶太孙两位“翘学家”的案件,阮广遵原告诉陶太孙被告已经把原告的四篇作文复制在被告的《翘传——研究与讨论》这本书而没有向原告申请复制。河内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在2007年6月14日第127/2007/DSPT的上诉民事案件宣布撤消河内人民法院第68/2006/DSST的初审民事案件并判决被告无侵犯原告的著作权[11]。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个案件毫无使用三步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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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步检验法(英语:Three-Step Test)其实是表示不侵犯著作权的例外,来自《伯尔尼公约》第9条2款。
[2] 该公约英语的名字叫: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公约的英语版可在下面的网线参考: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283693
[3] 值得注意的是《伯尔尼公约》第9条2款在很多越南译文都犯了一个比较严重的错误,就是根据下面的已从WIPO网线摘录的《伯尔尼公约》英语原文在连接第二条件(即“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一条件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和第三条件(“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时,翻译者已经把连词“and”(和)翻译成连词“or”(或者)(错误的译文可以参考在: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So-huu-tri-tue/Cong-uoc-Berne-bao-ho-tac-pham-van-hoc-nghe-thuat-60106.aspx、2002年7月发布的《融合过程中智慧财产国际条约》属于越南与瑞士智慧财产的特别合作项目的第71页。甚至错误的译文也登在著作权局的网页上,网线: http://www.cov.gov.vn/cbq/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29:-cong-c-berne-bo-h-cac-tac-phm-vn-hc-va-ngh-thut-co-hiu-lc-ti-vit-nam-t-ngay-26-thang-10-nm-2004&catid=45:cac-dieu-uoc-quoc-te&Itemid=82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9条:
1. 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 作品的专有权利。
2. 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 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3. 所有录音或录像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
[4] 2018年2月3日22/2018/NĐ-CP号议定第3条5款规定:“作品的副本是通过任何方式、形式来直接或间接地复制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按智慧财产权法第28条6款,除了在智慧财产权法第25条1款的a部分(因个人研究、教学的目的而进行复制副本)和đ部分(因研究目的而进行复制并存在图书馆)的两个情况之外,任何人没有收到作者或具有著作权的人的允许而复制作品会被认为侵犯著作权。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3条 (TRIPS): 限制与例外
各成员应当将对各种排他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某些特殊情形,而且这些情形是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的。
[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 (WCT) : 限制与例外
1) 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 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 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6条(WPPT)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8] 越南智慧财产权法第25条:使用已公布的作品不必许可、付润笔和报酬的特殊情况
1.使用已公布的作品不必许可、付润笔和报酬的特殊情况包括:
a) 因个人科学研究、教学的目的而复制一版。
b)合理的摘录作品而不影响作者的意图以便评论或说明自己的作品。
c)摘录作品而不影响作者的意义以便写报,用于期刊、广播、电视、材料片等节目
d) 因在学校教学的工作而摘录作品,不影响作者的意图,不是为了商业目的。
đ)因研究目的而复制作品并藏在图书馆。
e)在文化和宣传活动中进行表演戏剧作品和其他艺术作品,不在任何形式收费;
g)直线录音、录影现场表演以报道新闻或教学;
h)摄影、传播在公共场所展示的造型、建筑、摄影、应用艺术的作品以介绍这些作品;
i)为视障人士将作品转移成盲文或其他语言;
k)进口其他人的作品的副本以个人使用。
2.本条1款规定的使用作品的组织或个人不许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的,必须提供有关作者姓名、作品来源和起源的信息。
3.本条1款的a部分及đ部分不适用于建筑工程,塑料工程或计算机程序。
[9] 越南智慧财产权法第32条。使用与作者、作品有关权不必许可、付润笔和报酬的特殊情况
1.使用与作者、作品有关权不必许可、付润笔和报酬的特殊情况包括:
a)为个人的科学研究目的自我复制副本;
b)为了用于教学目的而复制副本,除了已经公布的表演、录音、录影和广播的情况已教学之外;
c)为提供信息而合理摘录;
d)获得广播权时,广播组织自己做副本已进行广播。
2.使用本条1款规定的权利的组织和个人不许损害表演者、录音录影制作,广播组织的正常使用及其合法的权利。
[10] 第760条。1995年民事法。著作权的限制
个人或组织可以使用他人已公布、普遍的作品,如果作品不被禁止复制,并且使用行为不是为了商业目的,也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的,使用该作品的个人和组织不必许可,也不必向作者或作品所有者支付报酬,但必须撰写或提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
第761条。1995年民事法。不必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
1. 1995年民事法第760条规定的作品使用形式包括:
a)复制作品以个人使用;
b)合理的摘录作品而不影响作者的意图以便评论或说明自己的作品。
c)摘录作品而不影响作者的意义以便写报,用于期刊、广播、电视、材料片等节目
d) 在学校教授和测试知识摘录作品而不影响作者的意图意图;
đ)复制作品以使用并藏在图书馆。
e) 将越南语的作品翻译和传播为越南少数民族语言,反之亦然;
g)在文化和宣传活动中进行表演戏剧作品和其他艺术作品,不在任何形式收钱;
h)直线录音、录影现场表演以报道新闻或教学;
i)摄影、传播在公共场所展示的造型、建筑、摄影、应用艺术的作品以介绍这些作品;
k)为视障人士将作品转移成盲文或其他语言;
2-本条1款不适用于复制建筑工程,塑料工程或计算机程序的行为。
[11] 详见:https://anninhthudo.vn/giai-tri/ong-dao-thai-ton-khong-xam-pham-ban-quyen-tac-gia/304633.a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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