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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几乎是所有专利、商标、新植物品种和版权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或条约的成员国,例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专 利合作条约》(PCT)、《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UPOV)、《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虽然越南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被公认为完全符合世界通用规范,但其知 识产权执法实践有效性并不理想。
专利
无论是采用PCT 申请表还是非PCT 申请表,凡属于物质、产品或过程三 大类之一,通过应用自然法则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发明均能够被授予发 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 年,但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 和工业实用性。缺乏创造性的发明可能会被授予实用专利权(在其它司法管 辖区也被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小型专利、创新型专利、小专利或次要专利), 其有效性为10 年。
以三维构型、线条、颜色或以上三者组合体现的产品的另一项专利是工 业设计专利,它的前提条件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工业设计 授权专利的有效性为自授权日期起5 年,其后每5 年可延长1 次,但延长次 数不可超过2 次。
想要在越南注册发明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采用国内路径(例如:通过在12 个月的期限内申请给予新发明《巴黎公约》优先权)或国际路径(例如:在 其最早优先权日的31 个月内基于PCT 申请进入越南国家阶段)。在多个国家 寻求专利保护(包括越南的潜在延长)时,基于PCT 的保护请求通常优先于 外国发明者或申请人。对于设计而言,由于越南尚未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 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潜在申请人直接通过当地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NOIP)提交申请。
提早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PCT 申请,应在从最早优先权日开始计算的第 32 个月进行形式审查,此外,无论是PCT 申请或非PCT 申请,都将在其公布 于工业产权公报的前一个月内,或提交申请后第19 个月起,或正式验收之日 起两个月内,接受形式审查,具体日期取上述三个时间中的最迟者。申请人 可在自申请日期或最早优先权日起的第42 个月(实用专利申请为第36 个月) 之前保留实质审查请求。NOIP 应按照法律规定在实质审查提交日期起的18 个 月期限内发布实质审查报告。支持申请人的报告意味着政府向专利权的授予 收取费用,申请人需要在30 日之内支付第1 年的年费,然后政府在其后1-3 个月左右颁发发明专利证书。
如果想要维持所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应每年支付一次年费,据此,支付 专利年费的时限理论上应从到期日(接受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6 个月开始。 自到期日起6 个月宽限期内均可接受,逾期应交纳罚金。但实际上,在发布 授权通知时,为方便起见,NOIP 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支付第1 年的年费。在收 到包括第1 年年费在内的授权费之后,NOIP 将发布专利授权决定书(该决定 书将被保存在内部,不会寄给申请人),因此专利证书上应始终包含决定日期 (亦称:授予日期)。之后,应固定地自授予日期起计算第2 年和随后几年的 年费时限。
商标
符合商标注册资格的标志应该是醒目的标志,形式可以是采用一种或多 种颜色表示的字母、词语、图纸或图像(包括全息图)或以上形式的组合, 并且它们不应类似于之前的标志,使人混淆,也不应就商品/ 服务的起源或 其它特性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只采用中文、日语、韩语或非罗马字符的标志 一般不受保护,而其它非传统类型的标志(即:三维、位置、系列、商业外 观(产品外装))只在一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受到保护。其它特殊类型标志的 可注册性受到它们对相应特殊要求的符合性的影响,这些标志包括: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和驰名商标。
任何商标持有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通过国际路径(即:马 德里体系)或国内路径(即:直接由越南当地知识产权代理代表申请)获取 保护。
若要获得保护资格,任何申请商标均必须具备固有特色,并且印有此类 申请商标的商品/ 服务能够与其它客体区分开来,这表示越南在商标审查过 程中会采用拒绝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作为大陆法系追随者,越南在确立商标权的过程中应用先申请制,依据 该先申请制,除了与相同或类似商品/ 服务的之前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混 淆的申请商标之外,只有最早申请或最早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商标会被授予保 护。
依据尼斯分类的第11 版,接受商标注册的多项类别申请,申请人可为一 种或一些商品/ 服务提出一项或多项类别申请。商标申请通常包括4 个阶段: 在1 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公布正式接受的申请,确认是否有第三方反对; 自发表日期起9 个月进行实质审查;最终授予注册证书。如果所有阶段都顺利, 理论上在12 个月后即可获得证书,但实际上,由于NOIP 的大量工作积压和 有限的处理能力,时间可能会延长4-8 个月。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期起10 年,但可在到期日之前6 个月无限 续展,每次可续10 年。可以在注册到期日之后的6 个月宽限期内提交推后续 展请求,不需要额外付费。不存在提交提早续展请求的规定,但根据经验, NOIP 通常会接受提早续展请求(例如:到期日前1 年),并且不会缩短注册期 限。虽然每次续展时无需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值得注意的是,注册 商标的注册人需要在商业行为中使用其商标,否则如果第三方基于连续5 年 未使用而对此类商标提出有效性终止诉讼,则此类商标可能会失效。
版权
一般说来,《伯尔尼公约》中提到的所有文学和艺术作品均可在越南获得 版权保护,但条件是它们以某种物质形式创作或固定,并且具备原创性。受 版权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由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教科书、教学课程和其 它以书面语言或其它字符表示的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集等组成。而表演、视听资料、携带编码程序的广播或卫 星信号以相关权(邻接权)的形式受到保护,但前提是它们的固定或展示不 会导致版权损失或损害。
作者是部分或全部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直接创作者,而著作权人指的是拥 有一个、若干个或所有此类著作财产权的组织或个人,著作权人可以制作衍 生作品,向公众展示作品,复制作品、分发或导入作品的原件或复件,通过 无线或陆线、电子信息网络或其它技术手段将作品传达给公众,出租电影作 品和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复件。
为确立著作权归属,《知识产权法》规定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将作品 创作任务分配给组织所属作者的组织应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具体由上段提 到的著作财产权与另一项著作人格权组成。著作人格权是出版作品或授权其 他人出版该作品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与作品创作者签订合同的组 织或个人应该是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人。
同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入时间和金钱或物资或技术设施来举行 表演或生产视听资料的组织和个人应该是此类表演或视听资料的著作权人。 如果没有相反协议,广播节目的著作权将属于有广播权的组织。
就保护期限而言,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不具名作品的 保护期限为自第一次出版日期起七十五年。对于自固定日期起二十五年仍未 出版的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是自固定日期起一百年。 上文没有说明的作品在作者的寿命期和作者死后五十年内受到保护,而共同 作者的保护期限在最后一位合著者死后第五十年过期。
由于版权和相关权在作品或相关权客体创作或以有形表达形式固定时确 定,不考虑其内容、质量、形式、模式和语言,也不考虑此类作品是否已出 版或注册,因此,任何有关方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无需提供版权或相关权 的注册证书。但此类版权或相关权的注册证书有助于注册人将举证责任转移 给其他方。
合理使用是可接受的,但前提是使用人不得影响此类作品的正常使用, 也不得侵害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权利,并且必须提供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信息。 其他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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